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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學的危險(十三)

The Dangers of Reformed Theology(13)

 

原文作者:米德爾敦聖經教會(The Middletown Bible Church)

原文網頁:http://www.middletownbiblechurch.org/doctrine/dangerso.htm

PDF下載:http://www.middletownbiblechurch.org/reformed/dangers.pdf

譯者:周平(Stephen Zhou)

 

十一、教導「替代性遵守律法」錯誤教義的危險

The Danger of Teaching the Erroneous Doctrine of "Vicarious Law-Keeping"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5:19)

 

在這節經文中所對照的是,亞當一次的不順服使整個人類陷入罪惡,以及基督一次的順服為所有人提供了救恩。

 

羅馬書5:19經常被改革宗人士誤解,他們說在這節經文中所提到基督的順服,是歸因於祂一生完全地順服律法。並且當基督確實完全地遵守了律法的一點一劃時,在羅馬書5:19所說的順服就與腓立比書2:8中所說的順服一樣,也就是基督藉著走向十字架順服天父的旨意,這與祂一次性的救贖行動有關。

 

改革宗神學家堅持一種理論,有時也被稱為「替代性遵守律法」。這個理論認為基督不僅僅代替我們死(我們完全同意這個真理),基督也為我們而活(在上十字架之前)並且也代替我們遵守上帝的誡命。他們教導說,人所虧欠上帝的罪債被付清與完全滿足,不僅僅是藉著基督替代性的受死,也是藉著祂的生活(他們稱之為「主動的義」)。他們教導說,稱義不僅僅是建基於基督為我們承擔上帝對我們的審判,在十字架上受刑罰而死,也是建基於祂一生的順服,為我們滿足了上帝對律法的要求。關於這個「基督順服的義」,他們聲稱並堅持,基督同時藉著祂的生活和受死進行救贖,而且這對我們的稱義是完全不可或缺的。他們認為當我們得救時,是上帝將基督遵守律法的義歸於我們。

 

有一份1999年的文件,名稱是「耶穌基督的福音:一個福音派節慶」(有很多福音派領袖簽署,名稱省略),明確地聲明:

 

根據福音,對相信上帝的人來說,稱義是一個決定性的轉變,此時此刻,他們從為罪而被審判和受刑罰成為被接納的身份,是藉由耶穌的完全順服,並完成於祂為擔當罪惡的自願受死。

 

這聲明後來又加上:

 

我們確認,基督拯救之工同時包括祂代替我們生活和受死(3:13)。我們聲明,相信基督完全的順服代替我們滿足上帝對律法的要求,對福音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我們否定救恩的完成僅僅只是藉著基督的死,而與祂完全聖潔的生活沒有關係。

 

顯然地,這份聲明延續了這個錯誤的概念,就是我們的稱義是同時建立在基督遵守律法的生活和祂的受死復活上面。

 

註:並不是所有的改革宗人士都持有這樣的的觀點。米切爾(Mitchell),曾寫了一段西敏會議(Westminster Assembly,制訂西敏信條的聖經學者團體)的歷史,說道:「在長期辯論稱義的條款這個問題上,轉變為信徒的稱義是否也歸因於基督的順服以及祂受苦的功勞。有幾位該會議最有著名的成員,包括議長推斯(Twisse)、加特克(Gataker)先生、凡恩斯(Vines)先生堅持信徒(稱義)唯有歸因於基督的受苦和消極的順服(被釘十架)。【亞歷山大米切爾(Alexander F. Mitchell)

 

要答辯這個理論,我們首先必需強烈地聲明,主耶穌基督曾經活出一個完美、無罪的生命,並且完全遵守上帝的誡命,總是在做蒙上帝喜悅的事。祂是上帝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沒有任何相信聖經的信徒能夠否定我們救主那完美、無罪的生命。這些事實是無需辯論的。祂完全地遵守了律法。

 

然而,使我們稱義的並不是來自於耶穌肉身的義,而是來自於復活榮耀的上帝的兒子,以及我們與祂的聯合。請注意羅馬書4:25並不是說:「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遵守律法,是為叫我們稱義。」改革宗神學在這個論點上,是在十字架的反面尋找公義。我們不在律法中,甚至不在基督的遵守律法中尋找公義,我們只在「祂」就是復活的基督裡面尋找公義(林後5:21)

 

我們在基督裡稱義的地位,是由於我們與復活的基督「聯合」的事實(林前1:30)。我們藉著信心所接受的上帝的義,是在「律法以外」(3:21),並不需要律法的基礎。在羅馬書3:24中我們學習到,我們稱義的根基是在加略山找到的:「如今卻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這節經文說到,我們稱義的根基與祂的遵守律法無關。同樣地,羅馬書5:9宣告我們是「靠著祂的血稱義」,不是藉著祂被釘十架之前的順服。而且「藉著上帝兒子的死得與上帝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祂的生得救了。」(5:10),「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4:25)請記住,即使基督在被釘十架之前完全地遵守律法,「基督若沒有復活,你們的信便是徒然,你們仍在罪裡。」(林前15:17)

 

基督的義(The Righteousness of Christ)

【作者:大衛鄧萊普(David Dunlap)

 

18世紀末,一群勇敢無懼的英國時代論領袖,開始對那個看起來似乎很多人支持並得到確認的教義,發出他們不妥協的聲明與之對抗。這個教義稱之為「基督主動順服的歸算」(Imputation of the Active Obedience of Christ),在當時被廣為接受,很少人能想像它是可以被挑戰的。這是一個產生於宗教改革時期的教義,首先是藉由改教家約翰加爾文和馬丁路德的作品闡述出來。但是當英國的時代論者像約翰達秘(John N. Darby)和威廉凱利(William Kelly),站在合乎聖經的立場反對這個教義時,他們被卻激烈地指控為非正統甚至是異端。在那時,威廉瑞德(William Reid)出版了一本書名為《普里茅斯弟兄會的異端》,用來攻擊時代論者;另外,羅伯特達布尼博士(Dr. Robert Dabney)1891年發表了一份類似的攻擊作品稱為《普里茅斯弟兄神學》。然而,接下來的幾年直到現今,主要的福音派總結這個「改革宗歸算教義」並不是建立在上帝話語的根基上,而是在那會改變的人類理智上。現今,這個教義在福音派中並沒有被普遍接受;事實上,甚至很少有認真熱誠的基督徒熟悉這個教義。改革宗作者斯普勞爾博士(Dr. R. C. Sproul)悲嘆這個教義在現今的福音派中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而不為人知。然而,近幾年來由於改革宗的流行,對這個教義的關注又成長了起來。

 

藉著基督的「順服」而有的救恩是什麼?

 

從改教家們開始,改革宗神學就教導說基督提供了稱義的雙重基礎。它聲稱主耶穌從出生到受死前的痛苦是祂的「積極順服」,而祂被釘在十字架上受死的痛苦則提供了基督的「消極順服」,這兩個層面給合在一起構成了信徒稱義的基礎。福音派基督徒則認定,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受死才是根據聖經的稱義基礎。然而,改革宗神學卻堅持,基督在被釘十架前的順服和受苦是我們得救的要素。加爾文主義者宣稱基督的受死,是祂的「消極順服」,解決我們的過犯,而基督在生活中遵守律法的功勞,是祂的「積極順服」,為我們提供稱義。改教家約翰加爾文,在他最重要的神學作品《基督教要義》中提出這個觀點(以下中文翻譯摘自網路)

 

若問基督怎樣藉除去我們的罪而消除我們與上帝間的敵對,和怎樣造成那使他寵愛我們的公義,一個概略的答復就是:基督是以一生的順服完成這使命的。這是曾經保羅證明過的。他說:「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5:19)。在另一地方,保羅把我們蒙赦不受律法譴責的原因擴大到基督的整個生命上去。「及至時候滿足,上帝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加4:4-5)祂自己證實,甚至祂受冼也是義的一部分,因為祂是服從父的命令。總而言之,自從祂取得奴僕的身分,祂便開始付救贖我們的代價。

 

希望加爾文所說的涵義不要使我們迷失了。它說不是單靠基督的死就能使人得救和稱義;還要加上基督在被釘十架之前其一生的受苦和順服。在祂孩童時期每一個順服的動作,是救贖的工作;在祂成年早期所流的每一滴血,是救贖的工作;從祂成為僕人起每一個順服的動作,從祂出生的時候,祂就在「為救贖付代價」。有時候不禁令人納悶,有那麼多的重擔被改革宗作者們加到基督一生的救贖工作中,那麼基督的死又為什麼有必要?有些改革宗作者多方地推出這個議題,使他們可以將救贖的品質歸因於基督在生活中的一些特定事件。讚美詩作者及改革宗神學家波納(Horatius Bonar),詳述那些他認為是基督在上十字架之前為救贖受苦難的事件,他寫道:

 

基督代贖的生活開始於馬槽祂從那裡開始擔當罪惡當祂受割禮和受洗時就是一個替代者祂一直是那位擔當我們罪惡的無罪者

 

看來可能值得許多認真的聖經學者警惕的是,這個改革宗的稱義立場持續存在於我們現今的時代。廣受歡迎的改革宗神學家斯普勞爾(R. C. Sproul)為這個觀點提出了最極端的條件。他聲稱只有十字架是不夠的,基督的生活和受死在稱義和救贖的工作上具有同等的地位。因此,若沒有基督在生活中的救贖工作,則基督的死並不能使信徒稱義,他寫道:

 

然而,只有十字架並不能使我們稱義我們被稱義不單單是藉著基督的受死,還要藉著基督的生活。基督救贖的使命並不是僅限於十字架,為了拯救我們,祂必需活出一個完全公義的生活。祂那完全、積極的順服對於祂和我們的救恩是必需的我們被稱為義是相信藉著基督的順服而歸算給我們。

 

基督聖潔、無瑕的生活對那些具有屬靈傾向的人意義重大。深思祂在上十字架之前所展現的完美能喚醒真實的敬拜,因為敬拜不單是由於我們對祂的受死心懷感激,同時也是為了體貼在祂自己裡面的一切所是,並為了討上帝喜悅(17:5)。這不是說祂的生活直接提供給我們救贖,而是祂聖潔的品行是其不可或缺的本質,同時使祂能夠成為代罪羔羊。因為上帝所設立的逾越節清楚地表明「你們的羔羊必需毫無殘疾」(12:5),彼得也證實祂滿足了屬靈的要求(彼前1:19)。如同我們所說的,祂的聖潔對祂本身而言是必需的,但卻不是用同樣的方式代替或轉移給我們。福音並不是基督為了我們的益處而活,乃是祂「為我們的罪死了,而且埋葬了,又復活了」(林前15:3-4)

 

檢驗改革宗的論點

 

改革宗神學家為這個稱義的論點,奮力尋找清楚明確的聖經根據作為支持。然而,有一節被改革宗作者們一貫引用的經文是羅馬書5:28,「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改革宗作者們認為「因一次的義行」這個用語的意思是,基督在被釘十架之前,一生公義、順服和遵守律法的行為。這樣的稱義被理解為藉著信心而歸於我們。但是,這是羅馬書5:18要教導的嗎?這個「因一次的義行(righteousness of one)」的用語,是歸因於祂的一生,還是祂一次為所有人死在十字架上呢?威廉麥克唐納(William MacDonald)在這一點上提供了必要的澄清,他寫道:

 

在羅馬書5:18所提到的基督的義行,並不是說祂在地上作為一個人或是祂完全遵守律法的義。這些從來沒有被說到可以歸算給我們。如果是的話,那麼基督就沒有死的必要。新美國標準版聖經(NASB)確切地翻譯了這節經文:(譯註:原文省略,基本上與中文和合本及新譯本的意思差不多)這樣看來,因一次的過犯,全人類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全人類都被稱義得生命了。」(新譯本)這個「因一次的義行」並不是救主的一生或是祂的遵守律法,而是祂在加略山十字架上的替代受死。

 

仔細閱讀、研究這節經文,顯示「公義」(righteousness)這個字應該被正確地表達為「公義的行動」,指的是在祂的受死上所完成,以對應其公義的特質。在同一章的8-10節所討論的內容,對基督的死提供了更具深遠亮光的參考。此外,上帝的話語從來沒有教導我們是藉著基督公義的生活稱義,而是藉著基督在十字架上公義的行動,允許上帝對惡罪傾倒祂的忿怒。

 

什麼才是聖經的涵義

 

每一個仔細學習聖經的人都應該關心這個教導。從一開始,改革宗的稱義觀就牴觸了新約聖經教導的稱義要旨。新約聖經多次地聲明,稱義的基礎不在於基督的生活,而是在於祂的受死;並且稱義不是通過基督生活中的許多事件,而是一次件事,那就是基督的死。聖經記載的絕對價值應該讓我們思考。我們讀到「因基督也曾一次為罪受死,就是義的代替不義的,為要引我們到上帝面前。按肉體說,他被治死(彼前3:18);「現在我們既靠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他免去上帝的忿怒。」(5:9);「像這樣,基督既然一次被獻,擔當了多人的罪(9:28)此外,福音書的作者們講得很清楚,直到基督在十字架上受苦之前,我們的主並沒有「喝上帝忿怒的杯」而成為擔罪者。公義的上帝並沒在上十字架之前離棄愛子。上十字架之前的愛子,從來不曾發出這個痛苦的哀歎:「我的上帝,我的上帝,為什麼離棄我?」(15:34)基督的十字架,是聖潔的上帝傾倒祂對罪惡毫無保留的公義審判唯一的地方。在那裡上帝傾倒祂沒有憐憫而完全的忿怒,使我們可以得著上帝沒有忿怒而完全的憐憫。在這方面,我們的主表明:「我現在心裡憂愁,我說什麼才好呢?父啊,救我脫離這時候!但我原是為這時候來的。」(12:27)聖經豈不是非常清楚地說明,我們的主是在十字架上為我們的罪受苦而擔當了上帝對罪的忿怒嗎?

 

這個改革宗的稱義學說還有另一個嚴重的後果。這種教義觀點把通過上帝恩典的救贖,轉變成集中在遵守摩西的律法上面。聖經在這一點上非常清楚;沒有一個人能藉著遵守律法而得救。保羅明確地宣告:「唯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上帝,他的信就算為義。」(4:5);「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上帝面前稱義(3:11);「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2:16)。不過,在改革宗的稱義觀點中我們被指示,我們是藉著遵守律法而被算為義。然而,這是一個不尋常的曲解;不是我們因個人遵守律法而稱義,而是基督代替我們遵守律法,所以祂遵守律法的功勞就歸算給我們。請注意這位受尊敬的作者和改革宗神學家巴刻(J. I. Packer)博士的話:

 

在傳統的(改革宗的)新教神學中,「基督歸算的義(the imputation of Christ's righteousness)」的意思就是,信徒在上帝面前成為義和得著義,沒有其他理由比他們的元首基督更為公義,而他們與祂是合而為一的,是祂的地位與認同的共享者。上帝因基督的緣故傳遞給他們而使他們稱義,就是藉著基督的順服而得到的。上帝宣佈他們為義是因為祂算他們為義;並且祂算他們為義不是因為他們個人遵守了律法,而是視他們與那位代理遵守者為一體。

 

基督徒的稱義開始於基督的受死與復活。復活的基督祂自己是我們的公義,不是基督代替我們履行了律法。基督徒與律法的鏈結藉著基督的受死和復活而被斷開。使徒保羅在羅馬書第七章闡述了這個重要的主題。律法的權勢只在一個人活著的時候有效力,或者如保羅所說的,「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7:1)。保羅接著提出我們完全從律法以下得著釋放,那些在律法以下的人藉著基督的死就向律法死了,使他們得以歸於別人,就是從死裡復活的基督(7:-6)。一個死人不再受制於國民和宗教律法;同樣的,信徒也不再受制於摩西的律法,因為他已經與基督同死同復活。因此,對那些相信基督的人來說,律法已經失去透過基督的順服所帶來定罪或稱義的權勢。保羅最後在羅馬書總結這個論點時寫道,「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10:4)如果律法在稱義上是軟弱無力的,那麼稱義真正的特質是什麼?稱義是上帝向我們所宣告的一份至高無上的公義,藉著相信基督受死的全部價值而歸給信徒,與律法無關,而是根據恩典。透過基督的復活,現在信徒在復活基督的榮耀裡有了一個新的地位(4:25)。時代論學者威廉凱利(William Kelly)出色地描述了藉著基督所彰顯上帝公義的基礎和特質,他寫道:

 

如果只有基督遵守了律法,無論是你的或是我的靈魂都不能夠因此得救,更不用說像我們能夠這樣蒙福。凡是遵守律法的就成為了律法的義,而不是上帝的義,後者與遵守律法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基督順服以致於死,上帝帶來了一種新的義,不是我們的,而是祂自己的恩惠。基督在木頭上成為咒詛;上帝使祂為我們成為罪,使我們能夠在祂裡面成為上帝的義。

 

約翰達秘(John Nelson Darby)提出了基督的復活與我們的新地位之間重要的關係,他寫道:

 

我所否定的這個教義是:當基督的死洗淨了我們的罪,祂的遵守律法是我們積極的義;祂的遵守律法藉此歸於我們,而這個遵守律法就是積極的義。我相信基督藉著順服以致於死完全地榮耀上帝,這也是為了我們的益處,在此,當祂的死廢除了我們的罪,我們被接納是根據祂在上帝的眼中被接納,得以與祂一同復活,我們在上帝面前的地位不是律法的義,或是藉著基督的遵守律法而獲得,而是當祂復活時被接納,我們是根據祂復活的價值而被算為義。

 

基督十字架的重要性

 

此外,基督的死是不容輕看的。如果基督的遵守律法能夠使人稱義,如果這是真正的替代,那麼基督為什麼需要死呢?可以理解的是,改革宗基督徒可能會對此提出強烈的反對。他可能會強力地爭論說基督的死對我們的救恩是真正必要而不可或缺的。這個真誠的反對是值得注意和尊重的,然而,最嚴重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回答。如果,就像改革宗觀點所暗示的,稱義來自於律法,是由於基督在每一方面完全順服了律法,如果基督公義生活的功勞就像祂的死一樣具有真實的救贖性,那麼基督為什麼需要死呢?改革宗神學強烈地聲稱基督在生活中的順服和公義的功勞,與祂的死同樣具有真實的救贖性。受尊敬的改革宗神學家亞歷山大霍奇(Archibald Alexander Hodge)如此解釋:

 

聖經清楚地教導我們,基督的順服就像祂的受苦一樣是真實的替代,祂同時藉著這兩樣使我們與天父和好。

 

如果這是真實的,為什麼基督必需死呢?為什麼舊約聖經中像是以賽亞書53章和詩篇22篇的預言性經文說到彌賽亞之死的必要性?改革宗神學從來沒有針對這個重要的問題給過滿意的答案。改革宗作者們,由於受到聖約神學的影響,看不見舊約聖經中藉著律法而有的義和新約聖經中藉著基督之死而成的義兩者之間的區別。聖約神學未能看到在律法之下屬地的以色列和新約的教會之間的重要區別。因此,它提供了一種將律法和恩典兩者互相混合的稱義理論。這是行不通的,上帝已經將藉著律法稱義撤銷了,並且引進了全新的事物。「律法本是藉著摩西傳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1:17)基督的十字架必需站在最前線,也只能存在於任何的稱義神學之中。因此,必需以極大的真誠來聲明基督的死其必要性是無需爭論的。任何輕看或減損其重要性和功效的企圖都必需被強烈地拒絕。受尊敬的聖經註釋者約翰里奇(John Ritchie)對改革宗的稱義觀和「基督的義」這個用語作了很好的總結,他寫道:

 

「基督的義(The righteousness of Christ」這個經常被使用的神學用語,並不是一個聖經術語(譯註:根據英文聖經版本,只有上帝的義)。它的意思通常被理解為,罪人不能遵守律法,而基督為他遵守了,祂的順服就被算為人的義,像是為所有相信的人穿上了一件「外袍」。但這不符合「上帝的義在律法以外」(3:21)。如果上帝是因為基督替罪人遵守律法而算他為義,那麼義就全然來自於律法,並且基督的死就是「徒然」了(2:21),所有這一切,就讓藉著恩典和救贖而稱義沒有地位了。福音並不是一個罪人的稱義是因著基督在地上順服律法而歸算給他,再藉著祂的死得救,而是「現在因為祂的血而稱義,使我們藉著祂從忿怒中被拯救。」

 

們必需拒絕這種有別於健全信徒的聖經推論,也就是所謂的基督順服律法以使人稱義、救贖與和好。我們必需將改革宗神學家斯普勞爾(R. C. Sproul)近年來「只有基督的十字架不能使我們稱義…」的聲明丟在一邊,還有甘雅各博士(Dr. James Kennedy)的註釋,「我們唯有穿上祂的義…祂的完全順服提供給我們公義,這就是所需要的一切,這樣也就足夠了。」也該被丟棄。聖經在這個論點上是清楚而可靠的,沒有一個人在任何程度上是藉著遵守律法而得到部分的救贖和稱義。

 

然而,這不是說新約聖經對關於基督在生活中的榮耀和完美保持沉默。毫要疑問,我們親愛的主在地上生活的期間,充份完全地滿足了上帝聖潔律法的要求。祂順服的生活是必需的,為要向世界和門徒在基督裡彰顯上帝的榮耀。主耶穌基督活出了順服的生活,是從未有人也不會有人能活出來的。祂總是討天父的喜悅(15:3)。祂說過的話從來不需要收回,因為祂從來不說輕率和誇大的話。我們的主不需要為任何行動道歉,因為祂從來沒有惡待過別人。我們的主不需要為任何思想或行為認罪,因為祂從來沒有犯罪或違背上帝的律法。我們的主在地上的服事從來不必徵詢任何人的建議,因為祂是全智、全知的上帝。然而,我們的主的這一切完美和榮耀不曾使人在罪惡中稱義或得救。因為只有我們的主基督在十字架上無比與無限的工作才能夠施行拯救。新約聖經學者凡恩(W. E. Vine)總結我們的主在地上的生活和在十架上的受死的關係時,他說:

 

既不是上帝之子的道成肉身,也不是祂在肉身中的遵守律法,能夠全部或部分地成為人的救贖…祂的救贖工作適當地開始並完成於十字架上;因此,在新約聖經中沒有任何地方說到基督為我們遵守了律法,只有祂的受死是我們贖罪的代價。祂並不是被指定在任何生活的部分擔當罪惡;而是只有在十字架上祂才能成為擔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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