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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學的危險(十二)
The Dangers of Reformed Theology(12)

原文作者:米德爾敦聖經教會(The Middletown Bible Church)
原文網頁:http://www.middletownbiblechurch.org/doctrine/dangerso.htm
PDF下載:http://www.middletownbiblechurch.org/reformed/dangers.pdf
譯者:周平(Stephen Zhou)

十、將信徒放在律法之下的危險
The Danger of Putting Believers Under the Law

改革宗神學侵害基督徒生命的本質和其應該藉以生活的準則。改革宗神學在成聖的教導上錯誤地將信徒送回西乃山,而不是將他送到加略山。保羅的中心點是在十字架上:「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加3:1)「但我斷不以別的誇口,只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十字架;因這十字架,就我而論,世界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論,我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加6:14)

改革宗人士絕不會說一個人的稱義是藉著律法的行為。他們正確地堅持稱義是藉著信心而不是行為。「因信稱義」是宗教改革的忠實吶喊。其問題不是關於稱義而是關於成聖(基督徒生命以及如何生活)。改革宗神學家一貫地教導信徒要以律法作為生活的準則。通常他們說信徒不是在禮儀律法(獻祭條例等)之下,而是在道德律法(十誡等)之下。所有改革宗神學家的壓倒性特點,就是他們的「信徒與律法的關係」的教義。他們會說信徒是「在律法之下」作為生活的準則。

麥爾斯‧史丹福(Miles Stanford)曾在他的書中提到,有一些親加爾文主義者或是改革宗作者,他們的神學滲透了廣大信徒的思想。(原文中的名單省略未列出)

他們可以也應該被視為偉大、敬虔的人。他們為基督的緣故所作出的貢獻不應該被低估。然而,這些人士在神學上不是時代論,當他們堅持信徒的生活準則是在律法之下的時候就犯了錯誤。在稱義上,信徒必須被引導到加略山而不是西乃山,只有在十字架上才能找到真正的自由。

貝里(W. J. Berry)在他為威廉‧亨廷頓(William Huntington)的經典著作《信徒的生活準則》所寫的序言中,對這個問題作了很好的總結:

基督已經完全地釋放了「被救贖者」脫離律法規條之下奴僕的軛與罪的刑罰,這是一個屬靈的事實。這個事實首先是被法利賽人和一些信主的猶太人所否定。這個對真理的否定可能已經盛行一時,以致這個問題並沒有被使徒們立即並徹底地解決。這些工作的要點被記錄在耶路撒冷會議中(徒15:1-35),在保羅對彼得的指正中,在使徒對信猶太教的加拉太人的責備中,在羅馬書的闡述中,也在給希伯來人書信的最後澄清中。然而,不顧這些來自天上清楚的宣告,某些人還是進入教會堅持教導摩西的律法規條。在羅馬皇帝君士坦丁所召開的尼西亞會議中,他的主教們開始了第一個「猶太-基督教」的律法規條「系統」,接著被教皇們和其主教階級們擴展到整個黑暗時期,然後再由新教改革者們修改並延伸到整個基督教世界直到今天。這個爭論不是在於做對或做錯的問題,而是我們在何種關係之下的問題。所有在律法規條之下的人就作了罪的奴僕以致被定罪;所有從律法中得釋放的人就像自由的兒子作了公義和聖潔的奴僕(羅6:15-23)。

早期的時代論者也充份地理解這個問題:

我從律法中學習到上帝恨惡偷竊,但我不偷竊不是因為我在律法之下。所有上帝的話語都是我的,是為我寫的訓誨,然而我卻不在律法之下,而是一個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的基督徒,也不在適用於律法的肉體之中。我已經藉著基督的身體向律法死了(羅7:4)。【約翰‧達秘(John Darby)】

有些好人在嚴重的錯誤中將律法強加在基督徒的生活準則上,用意非常好,但整個原則卻是不正確的,因為用律法代替生活準則,必然成為有罪惡本質之人的死亡準則。律法遠非一股釋放的能力,它只能用來定罪;遠非一種成聖的方法,事實上,它是罪的權勢(林前15:56)。【威廉‧凱利】

我們深信,一個真正實際的聖潔上層結構,永遠不能建立在律法的基礎上;因此,我們向讀者們強調,要將注意力放在哥林多前書1:30:「但你們得在基督耶穌裡,是本乎神,神又使他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令人害怕的是,很多人在某些程度上丟棄了「稱義」的合法地位,卻徘徊在「成聖」上面。我們相信這是成千上萬人都有的錯誤,並且我們渴望看見這個錯誤能被改正。很明顯的,一個罪人不能藉著遵守律法的行為而稱義,同樣明顯的,律法不能作為信徒的生活準則。作為信徒的生活準則,使徒並不是說,「我活著就是律法」,而是「我活著就是基督」(腓1:21)。基督是我們的準則、我們的模範、我們的標竿,以及我們的一切。我們接受十誡是正典啟示的一部份,此外,我們相信一個人只要還活著,律法就仍然能夠完全轄制並咒詛他。讓一個罪人單單嚐試藉著律法得生命,看看會把他放在什麼地位;讓一個信徒單單根據律法來引導他的道路,看看會把他變成什麼樣子。我們深信,如果一個人根據福音的精神行事,他就不會去殺人或偷竊;但我們也深信,一個人把自己限制在摩西律法的標準中,就會非常虧欠福音的精神。【麥金托什(C. H. Mackintosh)】

我們大多數的人都是在「加拉太主義」的影響下成長和生活,新教神學大部份都是徹底地「加拉太化」,在上帝的計劃中,既不是律法也不是恩典被賦予特別和獨立的空間,它們是被混合在一個不協調的系統之中。於是律法不再具有屬天的意義,它是一個屬死的職事(林後3:7),咒詛的職事(加3:10),或是審判的職事(羅3:19),因為我們被教導必須試著去遵守它,而靠著屬天的幫助就能做到。換句話說,恩典也不再具有屬天的意義,能夠使們從罪的權勢下得著釋放的祝福,因為我們被看管在律法以下作為生活的準則,儘管羅馬書6:14如此清楚地宣告:「罪必不能做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司可福(C. I. Scofield)】

當罪人因信稱義時,他還須要用律法來討上帝喜悅嗎?遵守律法能夠向上帝結出聖潔的果子嗎?被稱義的信徒與律法的關係是什麼呢?他是仍在律法的權勢之下,或是也從律法的束縛下得釋放呢?這些問題的答案在羅馬書第七章。「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侍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羅7:4,6)【蓋伯林(Arno C. Gaebelein)】

信徒現今已經不在律法以下,也不是以律法作為稱義的方法或是生活的準則,而是藉著恩典而稱義並且被呼召要行在恩典中。首先在這裡【羅7:14-25】,有一個信主的猶太人藉著以律法作為生活準則,努力地想要成為聖潔,堅決地企圖強迫他的老我服從律法。在現今的基督教世界中,一般的外邦信徒仍在經歷同樣的經驗;遵守律法在各地被普遍地教導。因此,當一個人信了主之後卻很自然的推論,他之所以從上帝得到新生,只是因為自己的決心和堅持努力服從律法,而得到聖潔的生命。上帝自己允許這樣的試驗,是為了使他的百姓能夠透過經驗學習到,信徒的肉體並沒有比非信徒的肉體更好。當他停止自我的努力時,就藉著復活基督內住的聖靈得著釋放。【艾恩賽德(H. A. Ironside)】

上帝的話語毫不留情地定罪所有將基督徒放在「律法之下」的企圖,聖靈藉著保羅寫給加拉太教會的書信,其目的就是為了處理這個異端。一遍又一遍的閱讀這封書信,仔細地注意作者所提到的明顯錯誤。這並不是對上帝恩典福音完全的拒絕,也不是回到完全的律法主義。倒不如說這個錯誤在於,基督徒的生命開始於對基督單純的信心,接下來卻必須在律法或其某些部份之下持續下去(加3:2-3)。【阿爾瓦‧麥克萊恩(Alva McClain)】

過基督徒生活的關鍵不是在西乃山找到的,而是在加略山。在那裡我學到「因為你們已經死了,你們的生命與基督一同藏在神裡面。」(西3:3)律法來自於西乃山,但「恩典」來自並湧流於加略山,這是上帝的恩典教導我們「因為神救眾人的恩典已經顯明出來,教訓我們除去不敬虔的心和世俗的情慾,在今世自守、公義、敬虔度日。」(多2:11-12)無知的加拉太人丟棄了加略山卻擁抱西乃山,即使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他們眼前(加3:1)。「但我斷不以別的誇口,只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十字架。因這十字架,就我而論,世界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論,我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加6:14)

改革宗神學在成聖的教導上有所不足。威廉‧紐維爾(William Newell)作了以下的觀察:

無論在義教上和實行上宗教改革都沒有回到初代教會時期。在教義上他們確實教導了(感謝上帝)因信心稱義而不是藉著行為。馬丁路德的「加拉太書註釋」,在很多方面是自從保羅以來對信心最強而有力的論述。然而,改教者們並沒有教導保羅「身份認定」的教義----信徒的經歷連結於亞當而結束於加略山:他與基督聯合而向罪死了,也向給予罪權勢的律法死了。所有宗教改革的信念都將信徒放在律法以下作為生活準則;然而「律法卻一無所成」(來7:19)。反之,聖經說的是藉著完全的獻祭而有的完全的良心;信心的日臻完善;在愛中成為完全;在敬畏上帝中成為聖潔。【威廉‧紐維爾(William Ne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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